季氏旅于泰山。子谓冉有曰:“女弗能救与?”对曰:“不能。”子曰:“呜呼!曾谓泰山不如林放乎?”

季氏旅(1)于泰山,子谓冉有(2)曰:“女(3)弗能救(4)与?”对曰:“不能。”子曰:“呜呼!曾谓泰山不如林放(5)乎?”

解释翻译

季孙氏去祭祀泰山。孔子对冉有说:“你难道不能劝阻他吗?”冉有说:“不能。”孔子说:“唉!难道说泰山神还不如林放知礼吗?”

这也是夫子评论季氏,也包括他的弟子冉有,这样的一段话。『季氏旅于泰山』的「旅」,是祭的意思,就是祭泰山。按照《礼记·王制》的说法,「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,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」。所以,谁有资格才能祭泰山?天子才能有资格去祭祀名山大川,一般人不行。除了天子以外,诸侯也能祭名山大川,但是他不能够超过他国界范围内。泰山在鲁国境内,它是鲁国和齐国交界。所以鲁国国君,这是诸侯,他也能够祭泰山,但是只能在他国境范围内的泰山去祭,他不能够超越国界。季氏他是鲁国的卿大夫,不是诸侯,他是大夫,比诸侯降一级,他没有资格去祭泰山。但是他现在竟然去祭泰山,这就是严重的违礼。

孔子的弟子冉有,当时是季氏家族的家臣,季氏宰,他的家宰。所以孔子就问冉有,说『女弗能救与』。这个女就是你,弗能就是不能,与就是一个反问助词。意思说「你难道不能够救季氏,不让他陷于违礼不义的这个罪名当中吗」?这个救是救他不要陷于不义。马融批注说,救也有止的意思,就是你能够劝止他吗?做为家臣,有义务劝谏自己的主人。当主人有不义的时候,要去劝止,要去进谏。

结果冉有说不能。这做家臣的,就没有尽到家臣的义务。所以孔子就很感叹,他底下说,『呜呼,曾谓泰山,不如林放乎』。曾是作为岂字讲,就是怎么、岂能够,谓就是说,岂能说泰山之神尚不如林放?泰山是指泰山之神。林放就是刚才我们读到的第四章,「林放问礼之本」。他应该也是孔子的弟子。林放都能够问礼的根本,那泰山之神岂能是不知礼?所以祭山必须要合礼,山神才能受之。如果祭不合礼,就不能接受。季氏目无天子,目无国君,以卿大夫的身分去行天子、诸侯之礼,去祭泰山,那泰山之神怎么肯接受?

孔子是这么慨叹,说话说得非常委婉。他不说季氏,真的是,你怎么违礼这么严重,冉有也不肯去劝劝,都君不君臣不臣。他没这么说,这说太激烈了。他说泰山,泰山难道还不如林放?林放都知礼,这泰山岂能说不知礼?你去祭他,他哪能接受你?这讲话温和,但是却是点到问题的实质。这也都是在教化,既是教化冉有,又是教化季氏,通过冉有传给季氏听,救季氏不要陷于不义。

朱子《集注》当中说,「救,谓救其陷于僭窃之罪」。季氏要去祭泰山,是自己陷自己于僭越礼节,窃取天子、诸侯之位的大罪。那要救他,冉有有这个义务去救他。孔子见到冉有说不能救他,大概冉有第一个心里不以为然,第二个可能也觉得季氏不会听他的话,他劝了也没用,所以说不能。夫子叹「呜呼」,这是感叹。

朱子《集注》当中说,「言神不享非礼,欲季氏知其无益而自止,又进林放以厉冉有也」。孔子说这个话,是讲山之神,山有山神,孔子都知道,都承认,山神不会享用非礼的祭祀,要如礼的祭祀他才享用。孔子的意思是希望季氏能够知道,他祭泰山也没有好处的,让他知止。无益的行为,你做来干什么?祭泰山,泰山也不接受你的祭,自己反落得违礼的罪名,这何苦来?稍有一点觉悟,他就能够知道这个事情不能做。同时又把林放举出来,来激励冉有,说你冉有也不如林放。冉有是孔门弟子当中政事第一,他很会经营治理。他帮助季氏家族治理得井井有条,让他们的粮仓都丰满起来,经济都富裕起来,人强马壮。但是孔子在这里也是在批评他,你应该依礼而行。

蕅益大师批注中说,「卓吾云:季氏闻之,不胜扯淡,便是夫子救季氏处」。这个扯淡,在明朝的时候是俚语,我们现在也有人说这话,意思就是没意思、不相干。说季氏辛辛苦苦跑到泰山那里去祭祀一场,真叫没意思。为什么?泰山之神也不接受你的祭祀,你还落得非礼的罪名,留千古之骂名,你这不是很没意思吗?自找没趣。所以蕅益大师引李卓吾先生的话说,季氏要是真的听到了夫子这个话,他也就能够懂得这么做是没意思的。何必去逞一时之快?在这里,这叫胡作妄为,令人耻笑。他真正知道这样做没意思,这也是夫子达到救他的效果了。救他,不令他陷于不义。圣人教化也是喜怒笑骂皆成文章,皆是教育的手段。总是以仁为本,以仁爱之心为本,以方便为门,用这种方便的手段,帮助国家、诸侯、卿大夫,乃至冉有(这是世人),都能够克己复礼,令天下归仁。这是圣人的存心。

【评析】

祭祀泰山是天子和诸侯的专权,季孙氏只是鲁国的大夫,他竟然也去祭祀泰山,所以孔子认为这是“僭礼”行径。此章仍是谈论礼的问题。

注释出处

(1)旅:祭名。祭祀山川为旅。当时,只有天子和诸侯才有祭祀名山大川的资格。

(2)冉有:姓冉名求,字子有,生于公元前522年,孔子的弟子,比孔子小29岁。当时是季氏的家臣,所以孔子责备他。

(3)女:同汝,你。

(4)救:挽求、劝阻的意思。这里指谏止。

(5)林放:见本篇第4章之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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